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开启辅助访问
切换到宽版
登录
立即加入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导航
发布信息
搜索
搜索
首页
BBS
房产
便民
超级马里奥
本版
帖子
群组
用户
铜鼓人(八公秋)
»
首页
›
魅力铜鼓
›
茶余饭后
›
治安案件被判成刑事案 南昌县公检法办案程序遭质疑 ...
香辣即食小龙虾球
昌铜拼车 13617009182
铜鼓同城妈宝交流群263498916
铜鼓和谐拼车群227891507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治安案件被判成刑事案 南昌县公检法办案程序遭质疑
[复制链接]
1071
|
0
|
2014-7-9 11: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2014年5月20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将因合同纠纷而冲击南昌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并导致该公司多名员工受伤的程茶英等三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十个月。程茶英丈夫魏飞林对此很不理解,双方合同纠纷引起民事冲突怎么演变成了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引起的肢体冲突是否适用“寻衅滋事”罪?
起因:南昌县城投公司欲收回被承包出去的荒地
2014年5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居民魏飞林手持南昌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投诉材料,来到天圆网向记者求助,质疑南昌县法院判决其妻子程茶英“寻衅滋事”罪存在误判。
“一个因为合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的,情节清楚,案情简单的治安案件,竟然被判决成了刑事案件,而最离谱的是,在双方肢体冲突中伤情最重的妇女竟然被判了近一年的刑期,实在让我们平头百姓无法理解。”魏飞林向记者表示。
魏飞林告诉记者,2011年9月份,他与数名南昌县居民一起组建了南昌县祥瑞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县祥瑞公司)。经与南昌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一下简称为南昌县城投公司)下属的南昌县金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县金沙公司)总经理刘某告沟通后,承包了位于南昌县城投公司的下辖的一块荒地,总面积为300亩,承包费为每年6000元整,其中合同中明确规定,只有南昌县政府因为城市开发,需要征用该土地,南昌县祥瑞公司无条件归还承包权,除此之外,在承包期限之内,南昌县城投公司无权收回该荒地。南昌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南昌县金沙管理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以第三方的身份,见证了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加盖了南昌县城投公司的公章。
签订合同后,南昌县祥瑞公司平整了土地,并在承包土地上兴建了一家鱼饲料厂,之后又兴建了一家水稳站,总价投资上百万元。但在2013年2月,随着南昌县城投公司提出无条件收回南昌县祥瑞公司承包的荒地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不和谐之音。
冲突:合同纠纷引发承包方与南昌县城投公司人员肢体冲突
“2013年2月5日,南昌县城投公司的老总刘某良授意南昌县金沙公司向南昌县祥瑞公司行文,称南昌县政府欲将该荒地收回进行开发,但行文中又未能提供任何政府相关的文件和规划书,这遭到了我们的拒绝。”魏飞林将这件事称之为南昌县城投公司单方面行为的开始。
魏飞林告诉记者,“2013年8月8日,南昌县城投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政府部门的同意下,违规用挖掘机挖断了我们工厂门口的道路,导致我们的货物无法运输出场。这种行为无非就是逼迫我们无条件归还荒地给予南昌县城投公司,可是我们投了上百万的资金到这个工厂,所以一直没有同意”。魏飞林向记者如是表述。
“由于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项比较严重的罪名,刑期为三年至十年,这让我们无法接受,于是我们逐级向南昌市公?安局和江西省公?安厅反映情况。在南昌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将案卷移送给南昌县检察院后,因为我们多次反映情况,南昌县检察院将该案定罪为‘故意损坏财物罪’批准南昌县公?安局逮捕程茶英、娄爱情、娄爱利等三人,在南昌县城投公司打坏了两千块钱的财物就能构成犯罪,这走到哪里都说不过去,这简直就是荒谬,而且更离谱的是,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竟然还被南昌县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魏飞林提起南昌县检察院在这起案件的所作所为,表示了愤慨。当得知记者要去南昌县公?安局和检察院进一步了解情况时,魏飞林对此案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通过记者找到侦办此案的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随后记者来到了南昌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员工吴姝浔向记者表示,事发当时她并不在现场,假如想要了解情况可以去派?出所调取当时的笔录。
婉拒:南昌县公?安局、检察院均拒绝回应此案
就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了南昌县公?安局。该局政治处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但在请示上级领导后,委婉的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但表示可以了解相关情况后向上级反映。
记者就投诉人魏飞林对此案的一些问题向其反映:第一,警方接警后,是由哪个派?出所出警的,当时具体情况如何,双方是否各有受伤?第二,公?安机关在录笔录 ,验伤,财物鉴定等法律程序做完后十五天后,方将程茶英一方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罪,作为刑事犯罪行为人,这是否符合相关侦查期限的规定,为何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第三,在以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检察院后,被检察机关否定了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而重新定性为‘故意损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如何认为?第四,该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为何南昌县检察机关要退回补充侦查,是不是罪名不准确造成?第五,从扰乱社会秩序罪到故意损坏财物罪,再到寻衅滋事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条件,来定性程茶英等人行为的。南昌县公?安局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将上报领导,给记者一个回复。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南昌县检察院,该院法规处江主任接待了记者,与南昌县公?安局的态度一样,江主任在请示领导后,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要求,只提出可以就案情进行讨论,向检察长汇报。记者将投诉人魏飞林的问题提出,并期待南昌县检察院给予答复。
第一:南昌县检察院在接到南昌市公?安局移送的案卷中,为何否定南昌县公?安局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而以“故意损坏财物罪”来进行批捕?
第二:双方因为合同纠纷,发生了肢体冲突,仅仅损坏了2413元的公共财物,是否能达到“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请问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三:为什么要在审讯期间,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是什么原因,案情复杂,情节严重,还是罪名不符?
第四:南昌县检察院在提起该案的公诉罪名为寻衅滋事罪,请问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何将程茶英等人的行为最后定性为该罪,有何依据?
江主任表示将情况和投诉人的疑问一并汇报。截止记者发稿时,南昌县公?安局和南昌县检察院均未对该案有任何回复。
而南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如果记者需要采访,应先发采访提纲给法院,如果法院方面愿意接受采访的话,会联系记者,安排时间采访。截止记者发稿时止,南昌县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尚未联系记者。
学者: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为随意性 不适用合同纠纷
就投诉人魏飞林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疑惑和此罪的相关构成条件,记者采访了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颜三忠教授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王振副教授。
颜教授表示,一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个条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客体是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后果,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有较严重的后果或是情节恶劣。颜教授告诉记者,寻衅滋事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典的流氓 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如果双方冲突程度不深,则可以使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裁定和管理。颜教授对寻衅滋事罪总结了前提条件,即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事物无因,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这些行为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最主要的特征—随意性。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王振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要求人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它是一个故意犯的罪名。这个罪名的适用人员为漠视社会规范,无视国家法律,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例如某人心情不好,在马路上随意挑选人员进行攻击,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原因的无事生非,明显无视法律和社会规范。至于当事人因为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冲突,王振认为,因为合同纠纷引起的肢体冲突,不太适宜用寻衅滋事罪定性,因为双方当事人是有特定指向的,不具有随意性。执法部门应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厘定冲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
据悉,程茶英已委托律师提起了上诉,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以上内容来源于民主与法制网新闻)
举报人:李根水
电话:1827087917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xiaowxiang
回复楼主
返回列表
茶余饭后
问答互助
【游离故土】
【百业之窗】
同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