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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起宜春正式实施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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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10 | 回复0 | 2014-8-1 12: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九月起宜春正式实施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信息来源:赣西晚报 更新时间:14-07-28 点击人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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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宜春市房管局获悉,宜春市正在积极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2000年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修订而成的。
据了解,此次新版本变动较大,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目前宜春市正在积极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于今年九月份在全市正式实施。
预售现售一分为二,防范不可预测风险
由于商品房预售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也经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的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因此新版合同一分为二,形成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
完善交付条件和手续,扩大买受人拒收事由
新版合同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提出,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测绘报告等条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规定标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提示易忽视问题,引导双方自行约定
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一房多卖”、“司法查封”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现象,新版合同要求双方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对买受人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细化合同违约责任,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胡卫平 记者余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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