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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今年4月17日,某生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炼山造林,未按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监管人未到场、未清理好火场、扑火力量不到位),导致在大塅镇鹤吼村“大牛形”山场炼山造林时失火造成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27.2亩。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7条第2款规定,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对多种涉森林火灾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其中造林整地(炼山)有二项:一是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二是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江西省《野外特殊用火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对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程序、条件、实施和相关责任作了规定。值得指出的是,经过批准的野外特殊用火,应报省防火办备案,否则视为违规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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