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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帮忙】:铜鼓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不作为,做个很小的取环手术导致我1子宫下段贯穿伤。2空回肠交界处小肠破裂。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2015年4月26日,我(雷红英)在铜鼓县妇幼保健院(妇保)做取环手术,术后我腹部剧烈疼痛,在妇保治疗二天后,于4月28日下午转至铜鼓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子宫下段贯穿伤。2、空回肠交界处小肠破裂。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当晚进行手术,病情严重。直到6月5日才出院(期间还到南昌一附医院治疗4天)历时40天。当时妇保以我未挂号为由推卸这人拒绝承担疗费用,经过多次协商,在扣押我的医保证后才勉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其后我老公多次找处理此事的妇保领导林书记要求赔偿未果,且对方态度极其恶劣,并说你可以到法院告。当地卫生局也组织了调解,但妇保毫无诚意拒绝承担责任.并宣称该伤害是我自身疾病造成的。出于无奈我于2015年8月20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对我的伤残程度作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八级伤残,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十级.一审判决按10级伤残标准计算各项费用为80095.71元(其中包括我医保报销的20007元)实际判决赔偿损失为60088.71元。 我当时就对一审判决不服,因为我住院40天,医疗费花了近4万,而法院仅核算我40天的误工费,其他项目也是按最低的标准来核算的,医保报销的20007元也给了妇保,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核算赔偿费用也对我不公平。然而我考虑到自身经济情况和上诉成本及自身精力等因素没有提起上诉,迫于无奈接受判决。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妇保居然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了。在二审期间妇保颠倒黑白,否认本案的基本事实,无耻的伪造门诊病历等材料,还说我于2014年在妇保做了畸胎瘤切除手术,(事实是2008年做的该手术)。用一张2014年9月在妇保做的一张未确诊是复发畸胎瘤的彩超报告单等材料来证明我的伤害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 以上事实都可以到铜鼓县人民法院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去了解。同时也会附上一审判决书。 铜鼓县妇幼保健院以上的种种行为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是一种冷漠不付责任的心态、是一种极端自私的行为。导致我的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如果这种行为不能及时的制止、批评和教育,那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是一种巨大的讽刺。 今天发帖意在让全县人民了解事实真相。看清铜鼓县妇幼保健院在某些领导的带领下是如可对待我们普通老百姓的。在这请求全县人民支持,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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