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幼女权利应受保护是世界共识,与一定年龄以下未成年女生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都应构成强奸罪 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因此,对未成年幼女权利的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除了中国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即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不作为强奸行为的辩护理由,一律判处强奸罪。尽管各个国家对于法定强奸年龄的界定有细微区别,但这都不影响这一法理基础。 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香港,“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刑事罪行。在美国,强奸罪属于州法的管辖范围,大多数州的立法都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这可以有力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避免由于主观想法不好证明给定罪造成困难。由于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幼女,即使是其自愿的性行为,也不被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可。在美国大多数法域,即使案件涉及的所有父母和孩子都反对提起诉讼,国家也仍然可以提起法定强奸的指控。[ 详细] 是否“明知”对方属于法定年龄以下难以判断,香港有被告误认为13岁女生已年满16岁也照样被罚 至于嫖宿者误认为嫖宿对象已满14岁并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也不应该因此逃脱法律制裁。在香港,有被告误以为13岁的受害者已年满16岁并发生了性行为,他辩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要求被告实际知道对方为16岁才能定罪,因此自己不能因此被定罪,但最终也并没有无罪释放。终审法庭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于无过失责任的罪行。 2003年1月,最高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争议,但因实践效果不佳,也已于当年8月停止实施。[ 详细] |